【案情簡介】
王榮耀系天鵝公司人事主管。
2017年1月8日周日晚18時,公司在水上明月大酒店舉行公司年會,參加年會的對象是公司事業部職能部門全體人員及各業務單位財務、管理體系人員。該年會有表演、抽獎和晚宴等環節。
同事高進見王榮耀未參加年會,遂微信聯系王榮耀,王榮耀未回復,年會簽到簿也未有王榮耀的簽名記錄。
當晚21時左右,王榮耀的女朋友董小婉在附近的水上咖啡館等王榮耀接她回家,但王榮耀一直未出現,期間音信全無。
董小婉遂聯系高進有無見到王榮耀,此時高某才知王榮耀失蹤了。
高進和董小婉就王榮耀失蹤之事向派出所報警。
2017年1月28日,在酒店旁邊的水面上發現了王榮耀遺體,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證明,王榮耀系2017年1月8日18時窒息死亡。
2017年3月1日,王榮耀家屬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稱王榮耀在2017年1月8日下午5時40分左右,在前往參加公司組織的年會途中溺水死亡,要求人社局認定工傷。
2017年5月11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載明:王榮耀于2017年1月8日,前往參加單位組織的年會途中溺水死亡。王榮耀的上述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現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各方當事人對王榮耀在2017年1月8日在前往參加公司組織的年會途中溺水死亡的事實并無爭議,爭議焦點在于該情形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當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其中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雖然上下班時間、場所一般是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署的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但也存在以下特殊情況,比如參加單位安排或組織的活動,這些活動與工作有關聯性,是工作的延續。
本案中,王榮耀參加的公司年會是公司為了總結工作、鼓勵員工而組織的集體活動。根據工傷申請材料及人社局調查核實收集的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鎖鏈,證實王榮耀于2017年1月8日前往參加單位組織的年會途中溺水窒息死亡,因其尚未到達年會舉辦場所,亦無證據證實其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等事故傷害,故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其死亡也沒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
家屬不服,提起上訴稱,公司年會帶有工作性質,應當被認定為單位組織的文體活動。因此,王榮耀死亡的時間系公司組織年會開始的時間,死亡的地點系前往公司組織的年會途中,王榮耀的死亡確系工作原因,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列舉了應當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其中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但是本案中王榮耀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所列舉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因此,新吳人社局作出案涉《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王榮耀決定不予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
家屬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1、原審兩級法院理解、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錯誤,王榮耀的死亡符合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2、公司組織的年會具有明顯的工作性質,與單純的餐飲或休閑娛樂有本質不同,應認定為因工作原因;
3、王榮耀的死亡時間與年會的開始時間完全一致,應認定為工作時間的延伸;
4、王榮耀的死亡地點位于年會酒店的樓下附近,應認定為在工作場所內;
5、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存在侵權人或加害人,從立法目的看,也應將王榮耀的死亡認定為工傷。
【高院裁定】
高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在卷證據表明,2017年1月8日,王榮耀在前往參加單位組織的年會途中溺水死亡。該年會雖然由單位組織,但并不具有強制性,且事發當日并非工作日,王榮耀發生溺亡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沒有必然聯系,故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王榮耀的死亡不屬于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上述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此外,未有證據證明涉案溺亡事件屬于交通事故且未有相關責任認定,故亦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0)蘇行申846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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