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誠實守信,是締約合同要遵循的基本準則,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東河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哥哥借用弟弟身份證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兩年后,在工作期間不慎發生意外,申請工傷賠償遇到阻礙重重,經多次調解,最終獲得105萬賠償。
案情簡介
借用身份證訂立勞動合同
杜某與蘇某為親兄弟,相貌相似(小時候弟弟被送到蘇姓人家撫養,所以改姓為蘇),杜某是哥哥,蘇某是弟弟。2013年該市某公司向社會招工,因杜某身份證丟失,所以借用蘇某的身份證,以蘇某的名義與包頭市某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5年8月的一天凌晨,杜某在工作期間用撬棍撬炭塊時,不慎跌入5米多深的料箱中,經鑒定,杜某因工受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案件進展
不服仲裁,提起訴訟
在東河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仲裁裁決后,杜某不服該仲裁,向東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被告公司的勞動關系并按照工傷待遇標準做出工傷賠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因杜某擔心賠償款被蘇某領走,遂向法官主動說明自己的冒名頂替事件,被告公司也因此認為與杜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調解結案
成立事實勞動關系,享受工傷賠償待遇
審理查明,雖然杜某冒用蘇某的身份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欺詐屬于無效的勞動合同,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存在,實際受傷人也為杜某,所以杜某應當享受工傷賠償待遇。經過法官對當事雙方的不斷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杜某獲得工傷賠償105萬元。
法規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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