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農民工密集分布的建設工程領域,工程層層轉包的現象非常普遍,往往很多缺少資質的包工頭最終承包了工程。這種情況下發生農民工出現工傷的情況,賠償問題往往會變得復雜。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案例,對類似的情況在法律上予以明確,違法轉包的建設工程出現工傷的,發包方和具體施工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個花園的建設工程,經過幾次轉包,最終轉到了沒有資質的包工頭唐某手里。唐某2013年9月12日雇用龍某做工,雙方未簽勞動合同,作為總包單位的某冶金公司為龍某購買了社會保險。不久,龍某在工作中受傷,被東莞市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被依法鑒定為傷殘九級,龍某從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2759元。
2014年10月14日,龍某因工傷而離職。龍某認為總包單位應該支付其醫療補助、傷殘等經濟補助金,遂提起了勞動仲裁。勞動仲裁裁定,冶金公司應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龍某的其他訴求被駁回。總包單位某冶金公司對比不服,訴至法院。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于建筑工程違法層層轉包,因此,總包單位以及參與層層轉包的勞務公司以及包工頭唐某都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連帶支付龍某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8008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605.39元。
法官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本案為例,某冶金公司承建某花園公司的花園項目后,雙方又一致同意并由某花園公司將涉案工程轉包給只有用工資質的某勞務公司,某勞務公司又將涉案工程的鋼筋加工項目轉包給沒有用工資質的鋼筋班唐某,唐某雇用龍某做工,根據涉案工程的上述承包關系和用工資質情況,法院確認某冶金公司、某花園公司、某勞務公司及唐某應依法連帶承擔龍某的工傷賠償責任。因此在實際的建設工程發包、轉包與分包過程中,應重點審查對方有無相應資質,以降低工程轉包的風險,否則應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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