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
關于印發《山東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版)》的通知
魯人社規〔2020〕2號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
現將《山東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0月30日
山東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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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定依據 |
法定行政處罰標準 |
違法情形 |
適用條件 |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1 |
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
較輕 |
涉及農民工人數1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下 |
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涉及農民工人數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
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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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至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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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
較輕 |
涉及農民工人數10人以下 |
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涉及農民工人數10人以上30人以下 |
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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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至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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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
較輕 |
涉及農民工人數10人以下 |
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涉及農民工人數10人以上30人以下 |
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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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對單位處4萬元以上至5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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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
較輕 |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設或使用不規范 |
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被發現用于除支付該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以外的其他用途等不規范行為 |
責令項目停工,并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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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責令項目停工,并處8萬元以上至10萬元罰款,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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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
較輕 |
總承包合同價款1000萬元以下或者涉及農民工人數10人以下 |
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總承包合同價款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涉及農民工人數10人以上30人以下 |
責令項目停工,并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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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責令項目停工,并處8萬元以上至10萬元罰款,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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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
較輕 |
涉及農民工人數10人以下 |
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涉及農民工人數10人以上30人以下 |
責令項目停工,并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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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責令項目停工,并處8萬元以上至10萬元罰款,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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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
較輕 |
涉及農民工人數10人以下 |
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涉及農民工人數10人以上30人以下 |
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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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處8萬元以上至10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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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
較輕 |
未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 |
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施工總承包單位不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 |
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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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處8萬元以上至10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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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
較輕 |
分包單位存在未將農民工工作量、工資支付表報總承包單位等不配合施工總承包企業監督管理行為涉及時長1個月 |
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分包單位存在未將農民工工作量、工資支付表報總承包單位等不配合施工總承包企業監督管理行為涉及時長2個月 |
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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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處8萬元以上至10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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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
較輕 |
未在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 |
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維權信息告示牌缺少法定內容 |
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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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處8萬元以上至10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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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
較輕 |
總承包合同價款1000萬元以下或者涉及農民工人數10人以下 |
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總承包合同價款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涉及農民工人數10人以上30人以下 |
責令項目停工,并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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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責令項目停工,并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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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
較輕 |
涉及農民工人數1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下 |
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涉及農民工人數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額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
責令項目停工,并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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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責令項目停工,并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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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
較輕 |
總承包合同價款1000萬元以下或者涉及農民工人數10人以下 |
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 |
一般 |
總承包合同價款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涉及農民工人數10人以上30人以下 |
責令項目停工,并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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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責令項目停工,并處8萬元以上至9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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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裁量基準中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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