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正值而立之年的青年,從事燈泡檢測工作一年之后,視力從入職時的1.0降到了0.15,他認為是職業傷害造成的,但由于他的癥狀并不屬于職業病目錄所列,因此想要認定工傷、讓企業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事實上,因為目錄限制,維權走入死胡同的人并非孤例。
職工投訴:一年間視力從1.0降為0.15
何保亮是一家照明公司的燈光檢測員。2014年6月入職時,他的入職體檢報告中,視力一欄清晰地標注著,左右眼均為5.0(即1.0)。這一視力他從讀書時維持到工作,卻在一年間被完全改變。
何保亮陳述,剛進單位時他并不負責燈光檢測,主要做的還是研發工作,偶爾因項目需要,才會有兩三天需要測一下光。2014年底,他的工作內容發生了變化,成為了專職的燈光檢測員。“簡單點說,我主要的工作就是給燈泡調光,測試燈泡的閃爍或跳躍頻率是否在合格的區間內。任務不重時,每天測試8個小時,忙的時候,有過一天呆在調光間里12-13個小時!
沒過多久,何保亮就感覺眼睛有些不適。“剛開始時是在2015年6月的時候,我經常會感覺眼睛干澀,我也認為可能是用眼疲勞,所以每次眼睛不舒服,就閉眼休息一會兒,很快也就好了!睘榇耍浵蛑本經理反映,要求換崗,但直線經理以沒人頂替為由,拒絕了。正因為休息一會眼睛就能恢復,不能換崗的何保亮想想也就算了,仍舊維持著之前的工作強度。然而,2015年底,企業加班變得非常頻繁,忙時一個月要加班60到70個小時,何保亮的眼睛不適癥狀集中爆發了。
“眼睛時常會流淚不止,遇強光有刺痛感。”一天中午上班,干到一半,何保亮感覺眼睛實在承受不了了,活沒干完就請假去了醫院,醫生診斷他的癥狀為視疲勞導致的干眼癥,而此時,經過測試,他兩眼的視力僅為0.15。何保亮稱,其實在2015年7月的時候,公司安排過一年一度的體檢,后來他查體檢報告發現,當時,他的視力為左眼0.14,右眼0.4,較入職前1.0的視力已經相差很多了。在體檢之后半年時間,兩眼的視力已經都降到了0.15。
十平米空間對著五六個白熾燈
一年時間,視力急速下降,何保亮認為是從事燈光檢測工作引起的。他向記者描述自己的工作環境:“一個頂多十平方米的房間,沒有窗,關著門的時候一片漆黑,但在房間內要擺放好幾個燈泡進行測試。通常40瓦、220伏的白熾燈,一批要同時測五、六個,功率小點的蠟燭燈,要同時亮起30個左右,我就要在這樣的強光環境下呆上一天,一批一批地通過電腦調試燈泡閃爍跳躍的頻次”,何保亮說在這樣的強光、閃頻厲害的環境下測個幾批次還能承受,如果是測一天就有些疲勞了,經常走出那個測試間,兩眼就是一抹黑,眼睛重新適應自然光要好一會兒。為了證明自己所言非虛,何保亮還拿出了手機視頻,里面錄下了他的工作場景。視頻中,數十個蠟燭燈跳閃著,擺放燈泡的位置正好與他坐在座位上的視線齊平,由于燈光很亮,周圍的環境顯得十分幽暗。
何保亮反映,在從事這份工作之前,他的視力一直維持在1.0的水平上,也沒有任何不適,眼睛的癥狀都是在做檢測工作之后出現的!耙驗檠劬Σ皇娣司吞貏e容易疲勞,同事都知道,我基本上一上班車就是最快入睡的一個,眼睛實在是吃不消了,因此晚上我也基本看不了電視,即使看書也不能超過半小時。天氣好時,陽光充足,我都要戴墨鏡才能外出,見不得強光!
今年2月,公司對照明業務進行了整體轉移,需要從事相關工作的人員變更勞動合同,替換公司主體。何保亮認為,如果繼續干下去,他的眼睛會徹底毀了,于是拒絕變更勞動合同。在拿了一個月的最低工資后,何保亮和公司協商解除了勞動關系。在離開公司之后,何保亮發現公司開始為燈泡檢測人員發放眼藥水,以緩解他們的視疲勞,在和同崗位同事交流中,也能聽到其他人反映下班后眼睛看不了電視等,這更加堅定了何保亮對視力下降是由工作性質導致的判斷。
專家觀點
增加職業病認定彈性條款
上海林峰律師事務所主任林峰律師認為,首先介紹一下基本情況:1957年我國首次發布了《關于試行“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將職業病確定為14種,1987年對其進行調整,增加到9類99種。2002年,為配合《職業病防治法》的實施,原衛生部聯合原勞動保障部發布了《職業病目錄》,將職業病增加到10類超過100種。雖然我國的職業病目錄根據實際發展情況,略有調整,但隨著近年來我國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廣泛應用,以及新的職業、工種和勞動方式不斷產生,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更為多樣、復雜,職業病在遭遇各種特殊情況時,目錄時常出現不夠用的情況。
為此,能否考慮在《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或是《職業病防治法》中增加一些彈性條款或托底條款,在對環境監測、同崗位人員情況調查、傷害情況和職業環境關聯度研究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之后,判斷是否存在職業傷害的可能性,以此提高對特殊群體的保護,也能增加受職業傷害群體的救濟渠道,使得這類人在維權過程中不至于走投無路。
大力發展職業健康事業
記者在采訪中,上海市安全監管局職業健康處相關人員介紹,現階段我國對職業病的監管仍舊以解決主要矛盾為重點,但在安全生產事故得到平穩控制的基礎上,推動企業的工作環境從“安全”向“健康”進步是必然趨勢。“現在有很多職業傷害還未被列入職業病目錄,包括腰肌勞損、頸椎病、過勞死等等,但實際上這些病癥對人體的傷害也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有數據顯示,近年來我國有超過6.5億的勞動人口受到亞健康和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困擾,過勞死現象也不斷出現,亟需具有專業健康管理的人才來幫助職工管理健康或咨詢健康方面的知識。倘若能夠將健康事業發展起來,或許這些游離于職業病權益保障之外的人就能通過健康保護的渠道得到救濟。
據測算,我國健康管理的年市場份額在600億以上,對企業而言,在職工健康管理上投資1元錢,在醫療費用上就可以減少8至9元。但目前全國每年因工傷事故直接損失就達數十億元,職業病的損失近百億,每年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達800億元。這些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的職業病監管仍處在基礎水平,要向“全民健康”發展還任重道遠。
不能狹隘理解職業傷害
不同于以上兩種觀點,有學者認為,職業傷害的理解不能過于狹隘,不能看著目錄辦事。由于目前我國多個法律法規或標準規范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都有著不同的定義或解釋,導致在實踐中,無論企業還是勞動者,無論職業衛生服務機構還是監管部門,都存在理解模糊、執行有偏差等問題。普遍的理解是,在《職業病目錄》中的因素就是職業病危害因素,不在就不是。實際上并非如此。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中對職業病危害的解釋,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如果不仔細理解,很難知道該解釋的范圍實際上遠超過《職業病目錄》所列因素和條目范圍。
實際上,我國新版《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學習了國際勞工組織ILO2010年頒布的新版職業病目錄的理念,即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開放性解釋———“如果工作中的風險因素和工人感染疾病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其所致疾病卻沒有在這份目錄分類中提及的,該疾病也可以作為職業病納入。”之所以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易被人誤解的現象,主要還是因為我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概念解釋的法規標準太多,出自各部門,口徑不一、角度不一。另外有關法規標準的宣傳貫徹不夠、培訓不夠,也容易導致誤解。因此,當務之急,還是應該統一標準和口徑,從實操角度出發,貫徹執行好《職業病防治法》。(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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