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定工傷的訴訟過程中,打工仔王某擅自涂改了病歷,差點弄巧成拙誤了工傷認定,好在經過法院的審理,查明了事實。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判決維持了仲裁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同時對王某變造證據的行為作出了罰款800元的處罰。
王某是吳江一家紡織公司的員工,前年的6月16日晚,王某在車間上班時被推車的推手刮傷左側胸部,經當地衛生院診治,傷情為肋骨骨折,胸腔積液。后王某向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區人社局經審理后做出了工傷認定的決定。紡織公司不服仲裁決定,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紡織公司的依據是,根據門診病歷上的記錄,王某受傷時間應當是6月15日,而根據該公司的考勤表,當日王某請假休息,6月16日才上班,因此發生傷害的時間不是上班時間,不符合工傷認定的要求。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王某提交的門診病歷確有變造的痕跡,原來王某發現,在其提供的6月17日的病歷上,醫生的記載為“背部撞傷二天”,據此推算,其受傷時間就為15日,他怕影響工傷認定,就將“背部撞傷二天”的“二”字擦掉了一筆,變造成了“背部撞傷一天”。對此,法院認為該行為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情形,決定對王某罰款800元。同時,法院結合其他證據,查明王某確是在工作時間受傷,且受傷后由其所在的公司送至醫院救治。
法院經審理認為,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雖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該瑕疵對公司的實體權利沒有實質性的影響,據此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
據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有職工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的,才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職工在工作中的其他過錯,不影響對傷害事實及其與從事工作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也不能作為否定工傷的正當理由。王某涂改病歷的行為雖是違法行為,但其過錯不足以讓其承擔不認定工傷的后果,否則就嚴重違反比例原則和實事求是的精神。同時法官提醒,門診病歷等證據上的文字記錄如確實與事實不一致的,可向出具部門要求更正,或通過法律程序予以糾正,其他人無權予以改正,自作主張很有可能弄巧成拙,讓自己陷于被動。(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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