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亮1997年9月18日進入某印刷包裝公司工作,在儲運部做了11天搬運工后,公司人事部將他調動到三樓的彩印車間裱紙部工作。
“這是一個高溫、空氣不流通、污染嚴重的部門。公司的老員工只要聽說調動到這個部門工作,都不愿意。老實巴交的我初來乍到,根本不了解情況,就被安排到這里了。”阿亮說。
阿亮介紹說,他工作的裱紙部與高溫的磨光部和劈合部相連。裱紙車間前面還有產生高溫的E坑機生產半成品E坑,這些E坑和一樓生產出來的雙坑、粗坑都拉上來堆放在這里,有2米左右高,擋住了前面的空氣流通;裱紙機生產出來的彩盒半成品堆放在后面,也有2米左右高,擋住了后面的空氣流通。“在這里工作,每天上班都是汗流浹背,衣服濕透了都可擰出水來。”
阿亮每天的工作是:先到磨光部把磨光的彩紙拉過來,分別使用白膠、黃膠,操作裱紙機和半成品坑紙,生產出彩盒半成品。在操作裱紙機生產的過程中,裱紙機的離合器壞了,就要用天那水清洗。
在這樣的工作環境中工作,“公司從來沒有提醒過員工要戴防毒口罩,更加沒有向員工發放過防毒口罩。”阿亮說。
阿亮多次向公司要求調換一個工作崗位,得到的回答是:不能換工作崗位,干不了就辭職走人。沒有多少文化的阿亮考慮到找一份工作也不容易,只好忍氣吞聲地堅持了下來,一直工作了12年。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分別于2005年10月27日、2008年 12月 15 日、2001年3月1日三次對阿亮工作場所進行檢測,測出空氣中苯(甲苯)的濃度分別為每立方米1.9-5.2 毫克、7.1毫克和17.14-58.9毫克。
2009年12月22日,經市人民醫院診斷,阿亮患有急性非淋巴細胞白血病。同日,阿亮開始休病假。2010年7月10日,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確診阿亮患有職業性腫瘤 (苯所致白血病)。2013年7月31日,中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阿亮的傷殘等級為三級。
2014年1月13日,阿亮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他所工作的公司支付其住院伙食補貼、住院護理費、停工留薪期間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共計29萬余元。勞動仲裁委員會最后裁決某印刷包裝公司支付阿亮19377元。
阿亮不服裁決,以同樣的訴求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審判決某印刷包裝公司向阿亮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385 元及住院護理費19300元。
阿亮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市中院支持了住院護理費19300元的判決,同時判決某印刷包裝公司按如下標準向阿亮支付工傷待遇差價: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588.09 元; 停工留薪期工資4752.28元。此外,公司還應向阿亮支付傷殘津貼差額每月303.06元,“從2003年8 月起至阿亮喪失享受待遇條件止。”
2015年6月9日,阿亮以自己身患白血病,某印刷包裝公司存在嚴重過錯,領取社保的1372.2元遠不能彌補其經濟損失為由,再次向第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其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營養費等共計784171元。
被告公司辯稱,阿亮所訴求的人身損害賠償,應該按照 《工傷管理條例》的規定解決。阿亮的工傷已經得到賠償,此前就差額問題,已經過一輪訴訟,公司也全額支付給阿亮相應差額。阿亮現在再提起民事訴訟,屬于重復起訴。而且,阿亮并沒有證據證明是公司的主觀過錯導致其患上職業病。
法院認為,依據《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也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獲得賠償的權利。本案中,阿亮自入職公司以來,長期在裱紙車間工作,長期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苯、甲苯),用人單位未能提供勞保產品,也未采取定期更換工作崗位等職業病防護措施,致使阿亮患上苯所致白血病。
庭審中,阿亮稱入職前有體檢。公司與阿亮一致確認入職后公司每年都安排體檢。阿亮在入職后長達12年才診斷出患有白血病,足以推斷阿亮入職前并不患有白血病。公司有關阿亮未能證實公司存在侵權事實的抗辯,沒有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采信該抗辯。
最后,法院通過計算,判決公司應賠償阿亮748171元。
工傷律師說,用人單位不能錯誤地認為只要給員工購買了社保就沒有責任了。社保是一種強制性的保險,是用人單位必須盡到的法律責任。但這種責任是否充分,還需要綜合其后果來考慮。如果后果遠超出社保所能承擔的范圍,用人單位還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工傷律師特別提醒,用人單位一定要注意一些特定崗位的健康環境維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安裝必要的通風設備,定期進行環境質量監測,為員工提供防護措施如防毒口罩,不能讓員工在有害環境中長期工作、應制定定期輪崗規則,為員工定期體檢、尤其要注意可能帶來職業病危害的項目體檢。
本文地址:http://m.wnpump.cn/news/6354.html
上一篇:遼寧省首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案作出一審判決
下一篇: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博弈:教師球場猝死人社局拒認工傷 法院四次判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