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要走哪些程序?哪些工傷事故需要調查取證?用人單位拒不協助工傷事故調查怎么辦……針對這些工傷認定和事故調查事宜,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近日公布了一則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協助工傷事故調查,最高可罰2萬元。2013年8月1日起,該通知正式執行。
工傷后3個工作日內報案,重傷死亡為1個工作日
根據該通知,職工在本統籌地區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事故調查,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設定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其他工傷事故調查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內設的工傷保險行政機構(以下簡稱行政機構)負責。行政機構還負責工傷認定工作。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原則上應在3個工作日之內向報案窗口報案備案,填寫《工傷事故報告表》。發生重傷事故、死亡事故時,用人單位應于事故發生1個工作日內報案備案。報案方式包括網絡或書面報告。
在工傷認定上,申請受理工作人員應及時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下列情形應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一)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
(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效;
(三)不屬于統籌地區工傷保險部門管轄范圍;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死亡、下落不明等事故必須調查取證
收到工傷申請后,事故調查工作人員應對申請材料有關證據進行核實,對于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有關舉證材料的,應下達《工傷認定協助調查通知書》送交有關用人單位,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并協助調查。
遇到下列情形的事故必須調查取證:
1、死亡事故;
2、因工外出期間,因受到意外傷害或發生下落不明的事故;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有疑問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事故;
4、非實名制參保人員發生的事故;
5、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而用人單位不認可的事故;
6、其他需要調查取證的事故。
調查取證時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法的程序,客觀、全面收集證據,應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根據通知,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2、以非法偷拍、非法偷錄、非法竊聽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取得的;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4、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且相關人員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5、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認真偽的;
6、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7、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
8、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細節解讀:
1、工傷認定申請受理后,勞動關系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怎么辦?
通知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此期間,行政機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當事人。勞動關系依法確認后,當事人應將有關法律文書送交行政機構,該部門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之日起恢復工傷認定程序。
2、用人單位拒不協助工傷事故調查最高可罰2萬元
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拒不協助工傷事故調查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小工傷”不按此規定執行
通知規定:對于職工因工受輕微傷且證據確鑿,受傷程度明顯達不到傷殘等級,醫療終結后工傷醫療費用在2000元(含)以內,經本人同意,用人單位申請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的“小工傷”,按另行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4、工亡、受傷情節復雜的事故要公示
通知規定:要建立健全復雜、疑難事故案件討論制度和工傷認定公示制度,對于工亡、受傷情節較復雜的事故,行政、經辦機構可要求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和規定區域內進行公示,積極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公示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情形、工傷認定的依據、可享受的工傷待遇和舉報投訴電話。對于舉報屬實的個人或組織,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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