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時間
工傷職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滿足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兩個條件中任何一個條件時均可以提出申請。
具體解析
一、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
1、何謂“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關于印發<蘇州市工傷職工傷情相對穩定期參照標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本通知所稱傷情相對穩定期是指:已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職工,自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診斷為職業病起,經醫療機構治療傷情痊愈或傷情基本穩定的時間。”
參考前述地方性法規、文件,并結合《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八條中所規定的申請鑒定所要提交的材料“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可以看出,所謂“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以醫療機構的材料或者意見為準來進行判斷。
2、何謂“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
此很好理解,工傷職工自己可以先簡單判斷一下,就是看看能不能恢復到受傷之前的身體狀況,現在的身體狀況能不能再從事受傷之前的工作等。實踐中,工傷職工可以向治療其傷情的醫院主治醫生咨詢來作一個大致專業判斷。
綜合上述進行分析,可以看出,“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這個條件,在申請時一般以治療工傷職工傷情的醫療機構的材料或者意見為準來進行判斷,實踐中,如果還是無法判斷也可以向工傷經辦機構咨詢。另依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十八條“工傷職工認為傷情相對穩定后,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用人單位登記地的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的書面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之規定,工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并不需要自己充分證明自己的“傷情相對穩定”,只要自己“認為”自己的“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即可,至于最終是否符合申請條件,要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來確定。
二、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
1、法律定義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
2、具體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確定依據
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期限,要結合工傷職工的具體傷情,依據《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目錄》)來確定。
4、確定主體
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期限,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根據工傷職工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目錄》來確定,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5、特殊情況
(1)同樣的傷情,即使依據《目錄》來判斷,期限相同,但是實踐中由于每個人的身體體質不同,自愈能力不同,最終實際享有的停工留薪期可能會不同,有的甚至相差非常大。
(2)未列入《目錄》的傷害,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具體期限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確定,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
(3)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工傷職工,可以在之前確定的停工留薪期期滿前3日內向其所在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書面申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終止。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但未在接到延長書面申請后7日內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確認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
申請時限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沒有對“及時”二字作出解釋,一般來說,可以理解為“合理期限之內”。
律師提示
工傷職工如果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則會面臨被依法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風險及后果。(趙英春/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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