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紀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也應支付兩金嗎
作者:李東霞&趙康 來源: 發布時間:2014-04-30 09:49:00 瀏覽量:
問:袁某于2012年4月在某公司工作時發生工傷事故,被鑒定為八級傷殘,傷情穩定后繼續在公司上班。2013年3月,袁某未向單位請假連續曠工15天以上。于是,公司以袁某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送達。因某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袁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而公司認為袁某系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被解除,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之規定,不應該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請問:因違反勞動紀律被解除的工傷職工還能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嗎?
答:工傷保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工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工傷職工在傷病治愈或醫療終結后.有可能傷病發生變化需要治療,而且可能會在今后的求職中存在一定困難,可能會在工作崗位或工資待遇上受到影響。所以,《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不再負擔工傷職工再次病發的醫療費用。勞動合同解除后,工傷職工為了生活都會再次就業,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工受傷部位需要再次治療的補償費用,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工再次就業遭遇困難的補償費用。因此.無論什么原因解除勞動關系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河北省滿城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李東霞 趙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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