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鐘山縣鐘山鎮的劉某,原系鐘山縣某廠職工,于2010年9月辦理退休手續,同年10月計發退休金;2009年進入廣西某有限公司務工(以下簡稱某公司)。2012年5月15日23時許,劉某在去某公司上班途中遇車禍受傷,后于同年8月30日向鐘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認定原告與第三人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只屬于勞務關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受理范圍,決定不予受理。劉某不服,向鐘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鐘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被告鐘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原告已于2010年9月退休并領取退休金,其與原工作單位已經沒有勞動關系;其到第三人某公司上班,與用人單位只屬于勞務關系,不能納入工傷行政認定范圍,該局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人某公司陳述:原告劉某退休后到該公司上班屬于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屬于勞務關系,故其上班途中所受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鐘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受理決定書并無不妥,請求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審判】
鐘山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維持被告作出的鐘人社工不受字【2012】2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判決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是:原告與第三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所受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原告劉某認為被告鐘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認定原告與第三人不存在勞動關系,只屬于勞務關系,不符合工傷的不予受理決定是錯誤的。原告認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什么是勞動關系,什么是勞務關系,原告是第三人企業的職工,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規定,應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鐘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負責,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原告已于2010年9月退休,同年10月計發退休金,根據上訴法律規定,原告劉某與原工作單位已經沒有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該規定說明原告劉某退休后到某公司上班只屬于勞務關系,其不再是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也不再是勞動關系的適格主體,勞動關系不能成立,故其上班途中所受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不予受理決定書是正確的。
綜上,筆者認為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知識鏈接】
職工退休后重新就業受傷后如何獲得救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此有明文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準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因此,本案中的原告劉某可就此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予以解決。(來源:鐘山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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