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勞動保障局、開發區勞動人事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69號),完善我市工傷保險制度,切實保障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經市政府同意,我市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實施范圍及對象
本通知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老工傷人員。
本通知所稱老工傷人員,是指在2004年1月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診斷為職業病,且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人員。
《條例》實施前按規定已領取撫恤金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目前仍符合供養條件且由用人單位支付撫恤金的,按本通知規定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凡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人員,不適用于本通知。
二、老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一)1~4級傷殘人員的傷殘津貼;
(二)生活護理費;
(三)工傷復發醫療費;
(四)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用;
(五)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
(六)未辦理退休手續的1~4級傷殘職工死亡,其供養親屬按規定享受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及一次性困難補助費用。
三、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的確認程序:
(一) 用人單位可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將本單位符合
條件的老工傷人員的基本信息登記造冊,經老工傷人員本人簽字確認并公示后,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確認材料。
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工傷認定材料;
(2)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3)職業病診斷機構首次確診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2、未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但已享受工傷待遇的人員,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原用人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的工傷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登記資料及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當時事故處理的批復或者相關證明資料;
(2)原工傷部位傷殘鑒定結論;
(3)用人單位已支付工傷待遇的財務憑證等原始工傷資料。
3、工亡人員工亡證明材料及其供養親屬身份證件和符合供養條件的相關材料。
4、最近兩年老工傷人員傷殘津貼、護理費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財務賬表。
5、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出具確認意見書。
(二)經確認的老工傷人員,已進行過勞動能力鑒定的,原鑒定結論仍然有效。鑒定結論作出已滿1年的,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復查鑒定。
復查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按照復查鑒定結論計發。
復查鑒定結論沒有發生變化的,鑒定費用及相關醫療檢查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未做過勞動能力鑒定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鑒定費用及相關醫療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應將經過確認的老工傷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相關資料一并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老工傷人員信息進行管理并辦理待遇支付手續。
四、有關事項
(一)用人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納入我市工傷保險的,一經發現,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撤銷確認意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按規定追回基金損失并追究用人單位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執行前已經當地政府批準轉制、破產企業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基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合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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