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在承包裝修項目后,將一部分裝修項目違法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包工頭雇用的泥水工在施工過程中受傷。泥水工與建筑公司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建筑公司需承擔何種責任?近日,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一審認為建筑公司應對泥水工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判決確認建筑公司與泥水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2015年4月,明海建筑公司與第三人老陳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老陳分包明海建筑公司承包的某售樓處裝修項目中的木工、泥水工、水電工項目,工人由老陳雇傭,工人費用由老陳承擔,明海建筑公司按總包價的10%支付老陳施工的人工費。
2015年6月,泥水工阿強經(jīng)朋友介紹,被老陳雇傭至明海建筑公司承包的裝修項目中做工,從事泥水工作業(yè)。老陳與阿強口頭約定由老陳每日支付其300元工資,并接受老陳的管理。當月,阿強在作業(yè)中從腳手架摔下,腳部受傷,經(jīng)鑒定構成十級傷殘,醫(yī)療費支出近兩萬元。
2015年7月,阿強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請求確認阿強與明海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確認阿強與明海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明海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集美法院提起訴訟。
明海建筑公司認為,阿強并不是其公司員工,與其不存在勞動關系,其不認識也不知曉阿強的存在。在仲裁階段已查明阿強系受第三人老陳雇傭,而非明海建筑公司。阿強應與老陳構成雇傭關系,而與明海建筑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故請求法院確認阿強與明海建筑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阿強認為,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應確認其與明海建筑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人老陳認為,同意仲裁裁決書的裁決。
集美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綜合各方的陳述,可以確認阿強系受雇于第三人老陳。因老陳不具備用工主體資質,明海建筑公司應對阿強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但用工主體責任不等于用人單位與其直接招用的勞動者之間的用工關系,不能理解為違法發(fā)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招用的勞動者建立了勞動合同法上的勞動關系。明海建筑公司與阿強之間無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也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明海建筑公司請求確認原告與阿強不存在勞動關系,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
據(jù)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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