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辦字[2015]77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對2015年調整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以2014年與2013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差額的40%為基數,一級傷殘增加90%、二級傷殘增加85%、三級傷殘增加80%、四級傷殘增加75%、五級傷殘增加70%、六級傷殘增加60%,供養親屬配偶增加40%、其他供養親屬增加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增加40%)。
省部級以上勞模的傷殘津貼,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再增加10%。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扣除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后,不低于2014年統籌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生活護理費標準的確定,以2014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30%。
二、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和已參保的公務員(含參公管理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執行本次調整辦法。
三、省屬煤炭行業統籌企業、由養老保險基金和政策性破產預留資金等渠道支付待遇費用的,執行用人單位(或原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的待遇調整辦法。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執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待遇調整辦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待遇費用。
四、待遇調整辦法由市(州)、長白山管委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后出臺。各縣(市、區)統一執行所在市(州)的調整標準。
五、待遇調整起始時間為2015年1月1日。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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