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辦字〔2014〕13號
各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統籌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現對省直工傷保險統籌人員住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治療工傷(含工傷康復、配置輔助器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長春市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支付。
二、到統籌地區外就醫交通食宿費
(一)經省醫保局審核后,到統籌地區外就醫(含工傷康復、配置輔助器具,下同)的交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1. 乘坐火車的,報銷硬席座位票、硬席臥鋪票、高鐵(動車)二等座位票;
2. 乘坐長途客運汽車的,報銷汽車票;
3. 乘坐輪船(不包括旅游船)的,報銷三等艙(包括三等艙)以下艙位船票;
4. 就醫途中至住院前、出院后至返回居住地途中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車除外)的,報銷普通車票。
(二)經省醫保局審核后,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期間的伙食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長春市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的20%支付。
(三)經省醫保局審核后,到統籌地區外就醫住院前和出院后的住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長春市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支付,憑發票報銷。
三、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費用的情形
(一)掛床住院的;
(二)治療非工傷的;
(三)達到出院指征,應出院而拒不辦理出院手續的;
(四)未經省醫保局審核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
(五)到統籌地區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超出本通知確定報銷標準的費用,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和自帶交通工具的費用。
(六)就醫陪同人員發生的費用。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一)長春市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以統計部門發布的數據為標準,按照《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執行。
(二)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的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發生的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按照本通知確定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費用。
(三)本通知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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