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局,各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社會事務局)、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我市工傷職工住院床位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5年5月14日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我市工傷職工住院床位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的意見
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江門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就醫管理暫行辦法》(江人社發〔2014〕326號)的有關規定,為提高工傷職工待遇水平,現對江人社發〔2014〕326號第十三條第三款有關工傷職工住院床位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作出調整,有關事項如下:
一、工傷職工住院床位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
(一)普通病房床位費(含門、急診留觀床位費)支付限額標準由原每天35元/床調整為每天45元/床。
(二)工傷職工入住醫療機構開設的非搶救特需病房的住院床位費,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通病房床位費支付限額標準支付。
(三)無菌隔離以及危重工傷職工搶救的住院床位費支付限額標準參照《關于調整江門市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的通知》(江價〔2008〕246號)等有關規定,調整為:層流潔凈病房床位費每天270元/床、層流潔凈簡易病房床位費每天95元/床、監護病房床位費每天67元/床、特殊防護病房床位費每天70元/床、特殊防護病房單人間床位費每天124元/床。
二、工傷職工住院實際發生的床位費低于上述第一條(一)、(三)款支付限額標準的,工傷保險基金按實際費用支付;等于或高于支付限額標準的,工傷保險基金按支付限額標準支付。
三、執行時間。本意見從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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