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穗人社發〔2014〕14號
關于實行廣州市工傷認定業務屬地管理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理順本市工傷認定工作,保障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人社部令第8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工傷認定工作的通知》(粵勞社〔2005〕106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本市工傷認定業務屬地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傷認定受(辦)理業務統一由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承擔,并負責協調處理工傷認定案件所涉及的信訪咨詢、投訴處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檔案資料管理等工作。
二、本市跨行政區工傷認定案件的受(辦)理責權,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受傷害職工已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由參保地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受(辦)理。
(二)受傷害職工未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注冊地在本市的,由用人單位注冊地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受(辦)理;用人單位注冊地不在本市的,由其生產經營地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受(辦)理。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之間就工傷認定案件的受理有分歧的,應報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協調確定。
三、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合理配置保障資源,強化工傷認定業務管理,確保工作質量和效率。
四、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開展工傷認定工作進行指導,并對其執行有關政策、規定、標準和服務質量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五、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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