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福建省應急管理廳
關于印發《福建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閩人社發〔2019〕5號
各設區市人社局、財政局、衛健委、應急管理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財金局、衛計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安委會: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衛生計生委、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工傷預防宣傳(培訓)服務協議范本(試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8〕131號),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省應急管理廳制定了《福建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各地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圍繞本地區工傷預防工作目標,細化落實政策措施,積極穩妥推進工傷預防工作。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福建省應急管理廳
2019年8月19日
福建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原國家衛生計生委、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規〔2017〕13號),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降低工傷事故傷害和職業病的發生率,規范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傷預防費是指工傷保險基金中依法用于開展工傷預防工作的費用。
第三條 各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部門建立協調協作工作機制,適時通報共享工傷保險運行、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狀況等相關信息數據;共同推動工傷預防重點領域確定、項目遴選、資金預算、監督檢查等工作落實。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設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與工傷預防項目服務機構簽訂協議、對協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費用審核結算等管理工作。
工傷預防服務協議按照人社部辦公廳印發的《工傷預防宣傳(培訓)服務協議范本(試行)》(人社廳發〔2018〕131號)執行。
第五條 工傷預防費用于下列項目的支出:
(一)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
(二)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培訓。
第六條 在保證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工傷預防費的使用原則上不得超過各設區市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因工傷預防工作需要,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提高工傷預防費的使用比例。
第七條 工傷預防費使用實行預算管理。各設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宣傳、培訓項目費用預算執行情況、上年度工傷預防項目績效考核結果,根據工傷預防工作需要,將工傷預防費列入下一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人社部門、財政部門按照預算法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有關規定審核并按照程序報批。
第八條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部門以及本轄區內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工傷事故傷害、職業病高發的行業、企業、工種、崗位等情況,統籌確定工傷預防的重點領域,并通過適當方式告知社會。
第九條 各設區市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本地區確定的工傷預防重點領域,于每年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前提出下一年擬開展的工傷預防項目,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向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報。項目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實施方式、經費計劃、實施時間、績效目標等內容。
第十條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結合本地區工傷預防重點領域和工傷保險等工作重點,以及下一年工傷預防費預算編制情況,統籌考慮工傷預防項目的輕重緩急,于每年10月底前確定納入下一年度的工傷預防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列入計劃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周期最長不超過2年。
第十一條 納入年度計劃的工傷預防實施項目,原則上應當由提出項目的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負責直接實施,并與設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服務協議應當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如需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應當參照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規定的程序,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工傷預防服務,并與其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確保項目實施績效目標實現。服務合同應當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面向社會和中小微企業的工傷預防項目,可由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部門參照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定,從具備相應條件的社會、經濟組織以及醫療衛生機構中選擇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推動組織項目實施。
第十三條 參照政府采購法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其費用低于我省采購限額標準的(本文下發時我省采購限額標準為200萬元,若遇調整,則執行調整后的采購限額標準),應采用法定采購方式;依法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九條規定條件。
第十四條 提供工傷預防服務的機構應遵守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合法登記注冊,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從事相關宣傳、培訓業務二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場信譽;
(三)具備相應的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專業人員;
(四)有相應的硬件設施和技術手段;
(五)依法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對確定實施的工傷預防項目,各設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或者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具體實施工傷預防項目的組織支付30%—70%預付款。
項目實施過程中,提出項目的單位應及時跟蹤項目實施進展情況,保證項目有效進行。
第十六條 對于行業協會和大中型企業等社會組織直接實施的項目,由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第三方中介機構或聘請相關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形成評估驗收報告,評估驗收費從工作經費支付;對于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的,由提出項目的單位或部門通過適當方式組織評估驗收,評估驗收報告報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評估驗收報告作為開展下一年度項目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評估驗收合格后,由設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余款。具體程序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工傷保險業務經辦管理等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開展評估驗收的第三方中介機構的條件不應低于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條件。承擔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機構不能作為該項目的評估機構。
工傷預防專家在工傷預防項目立項評審、項目實施、評估驗收中提供技術支撐,工傷預防專家人選可參考以下條件:具有工傷保險管理、事故預防、安全生產、職業衛生、財務管理等方面的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無違法違紀記錄;身體健康,愿意參加工傷預防及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財政、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部門科學制定績效目標,在評審預防項目時一并審查該項目績效考核目標,提升預防工作實效,提高工傷預防費使用效率。績效考核目標應當包含“培訓對象滿意度”、“預防知識技能掌握情況”、“工傷事故發生率”等核心指標,各地可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增加和細化其他考核指標。
第二十條 設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情況和工傷預防費用使用情況,接受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工傷預防費按本辦法規定使用,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的,對相關責任人參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規定、服務質量不高的,三年內不得從事工傷預防項目。
工傷預防服務機構存在欺詐、騙取工傷保險基金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設區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將情節嚴重的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單位和個人,納入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四條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應分別對工作場所工傷發生情況、職業病報告情況和安全事故情況進行分析,定期相互通報基本情況。
第二十五條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會同財政、衛生健康和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細化相關條款具體內容。
第二十六條 企業規模的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二十七條 省本級工傷預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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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傷預防費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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