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人綜〔2015〕134號
南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南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南平市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工作,依據《社會保險法》、《建筑法》、《工傷保險條例》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福建省總工會《關于進一步落實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閩人社文〔2015〕125號)精神,切實保障建筑施工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實現應保盡保,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對象和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以及交通、運輸、鐵路、水利、電力工程的新建、改擴建及拆除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含總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企業),應當依法按照以下辦法為建筑施工企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含施工現場所有作業人員,以下統稱“職工”)辦理工傷保險。
(一)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由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統一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建設單位將工傷保險費在工程總預算造價中單獨列項,并在簽定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作為專用款項一次性撥付給建設施工企業,由施工企業負責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地稅部門繳納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工傷保險費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得作為讓利因素參與競標,在招投標及合同簽定過程中應單獨列支。
(三)建筑施工企業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時,應向經辦機構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表》(見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招投標標書》或協議文本)、《營業執照》和其他核準證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身份證明(或居民身份證、護照)。
前款規定以建設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以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本通知下發之后,凡新建項目在開工時建設單位應要求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見附件2),未提交的不得出具開工通知書。同時,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將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參保期限
建筑施工企業以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后,參保期限自工程項目辦理參保手續的次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終止。提前竣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在工程竣工時自然終止;延期竣工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在規定的工程竣工時間到期前1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經批準后延長工傷保險期限。未及時申報延期的,工傷保險責任到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自然終止。在建的建設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經施工許可發證機關認可的,中止施工之日至恢復施工的期間可作為參保期限。未經過發證機關認可的,以施工合同到期日作為參保期限的終止日。
三、繳費標準
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按建設項目工程總造價的1.5‰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工傷認定
建筑施工企業在參保期限內,應嚴格按規定加強用工管理,其職工在參保項目工地上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一)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其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的有關證據(材料)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人社部門備案,并在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二)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在其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三)各縣(市、區)人社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制作《建筑施工企業建筑工程項目工傷保險辦事指南》,為建筑施工企業和工傷職工提供便捷措施,改善工作條件,建立快速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機制,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建筑施工企業未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和要求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遭受事故傷害職工及其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提出申請,在此期間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建筑施工企業承擔。
建筑施工企業應按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而未辦理參保手續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五、待遇標準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施工企業辦理工傷保險時應告知定點醫療機構名單。建筑施工企業職工在遭受工傷事故或職業病傷害后,應當在統籌地區內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危重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并在3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為7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待生命體征平穩后再轉往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在此產生的醫療費用由建筑施工企業先行墊付,待受傷人員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由建筑施工企業持相關材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領手續。
在工程項目合同規定竣工日期至實際竣工驗收合格日期之間發生工傷,申請工傷認定及領取工傷待遇時,應提交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開具的尚未竣工證明。
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后,其職工遭受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由經辦機構按照下列辦法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對可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應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二)職工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因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尚未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所在用人單位要保證其醫療救治等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直至失去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時止。
(三)職工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其依法享受的待遇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的,本著尊重農民工個人意愿的原則,可以參照國家和省上原有關規定改按一次性支付。農民工工傷定期待遇改按一次性支付的,應與用人單位簽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協議書》(見附件3),終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關系。
(四)職工發生工傷后依法享受的待遇,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定期待遇,不得改按一次性支付。
(五)建筑施工企業依法應當以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而延遲到開工以后參保的,其參保之前遭受事故傷害并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可以經確認后納入工傷保險。工傷職工納入工傷保險后其新發生的費用由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延遲參保的工程項目,其施工總承包企業應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補繳延遲參保期間的滯納金。
六、工程項目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處理辦法
建筑施工企業應以工程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保的,其職工發生工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的待遇按下列辦法支付和追償:
(一)職工遭受事故傷害并被認定為工傷,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的待遇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由工程項目施工總承包企業支付,總承包企業拒不支付的,由建設單位督促其支付。
(二)職工發生工傷,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和《實施辦法》規定的待遇,用人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建設單位均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三)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向工傷職工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依法向施工總承包企業追償,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各縣(市、區)人社、建設、安監和工會等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能,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省、市相關文件精神,定期與有關部門協調,共同研究對策,合力做好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險權益保障工作。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通知下發之前的相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附件:1.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登記表
2.建筑施工企業工程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3.建筑施工企業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協議書
南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南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南平市總工會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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