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福州地區工傷職工“三項”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參保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工傷職工(含老工傷人員)待遇水平,根據《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和《關于貫徹落實〈福州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榕勞社保〔2010〕88號)有關規定,結合2011至2012年度福州地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參照省本級工傷保險定期待遇調整辦法,決定對我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三項”定期待遇)作以下調整:
一、凡2013年6月30日前發生工傷,已享受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傷職工,其上述待遇以福州地區2011年和2012年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絕對值530元/月的80%為基數,按原享受傷殘津貼比例、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作相應調整(見附表)。
本次待遇調整后,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低于每人每月1320元的,按每人每月1320元標準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每人每月675元的,按每人每月675元標準計發。
二、已納入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按照工傷人員護理依賴程度,以2012年福州市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07元為基數按比例計發。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2004元/月支付,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1603元/月支付,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1202元/月支付。
三、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并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調整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參照本通知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調整辦法實施,具體調整標準由用人單位規定。2012年6月30日前福州市參加工傷保險的五至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調整后低于每人每月1170元的,按每人每月1170元為標準計發,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按上述規定執行,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各縣(市)、馬尾區社保經辦機構根據上述規定對當地符合調整對象的工傷職工待遇進行調整。
六、本通知從2013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待遇調整表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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