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如何正確理解該規定,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有些法院做出了擴大化的解釋,造成了條例的執行偏差。人社部曾就這個問題做出過一個復函,可供實務中參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規司
關于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復函
國務院法制辦社會管理法制司:
你們轉來的關于對《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請示》征求意見的材料(國法社函〔2016〕16號)收悉,提出如下意見:
從立法本意看,《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規定,考慮了此類突發疾病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可能與工作勞累、工作緊張等因素有關,實質上是將工傷保險的范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擴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這部分人的權益。
但是,在工傷認定上,還應兼顧與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基金之間的利益平衡,不能無限制、無原則的擴大。從各地實踐看,對視同工亡涉及的工傷認定,調查取證要求高,性質判定爭議大,各地對條例的理解適用分歧也比較大。若不從嚴掌握,還將造成更多的執行偏差。
因此,建議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視同工亡的理解和適用,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徑直送醫院搶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時性、連貫性來掌握,具體情形主要包括:(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二)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情況緊急,直接送醫院或醫療機構當場搶救并在48小時內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雖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或者自感不適,但未送醫院搶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時內死亡的,不應視同工傷。
2016年5月20日
2017年9月5日,湖南省人社廳依據人社部對國務院法制辦復函意見,下發了《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有關問題的意見》,特此刊發,供大家參考!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
湘人社發〔2017〕65號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有關問題的意見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做好工傷認定工作,統一全省工傷認定情形掌握尺度,經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辦溝通銜接,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國務院法制辦復函意見,現就《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情形的理解與執行,提出以下意見:
一、該條款是職工因病被認定為視同工傷的唯一情形,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突發疾病徑直送醫療機構搶救并在48小時內死亡)并重,且具有同時性、連貫性來掌握。
二、對該條款規定情形的理解應當為:(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二)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情況緊急,直接送醫療機構搶救并在48小時內死亡;(三)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情況緊急,經醫療機構當場搶救后在48小時內死亡。除上述三種情形外,不宜再做擴大理解和延伸。
三、職工在醫療機構搶救過程中死亡的,其死亡時間應當以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記錄的死亡時間為唯一標準。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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