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問:
我是石家莊人,自己經營了一家機械廠。因為工人們操作的都是沖床等重型機械,一旦出現事故將會非常嚴重,所以在平時工作中,我要求工人必須按規程操作。為了避免工傷事故的發生,2016年8月,我特意購進一臺智能輸送零件沖床,不需要手動送件,十分安全。但是讓我沒有想到的是,工人小王偏偏在這臺機器上出事了。
今年3月,在操作機械過程中,小王右手被沖床的沖壓板壓傷了,經醫院診斷,小王右手除大拇指外的4個手指全部粉碎性骨折,喪失勞動能力。事后經過調查得知,出事的前一天晚上,小王玩網游一直到凌晨,第二天上班精神恍惚,老打瞌睡。為了讓零件運送得快些,小王沒有遵守操作說明讓機器自動送件,而是用右手去推送零件,導致手被沖壓板壓到。我得知小王家里條件也不好,就承擔了全部的醫療費用,還打算幫小王申請工傷賠償。但是有人卻說小王受傷是他自己違規操作造成的,不能認定工傷,讓我別白費力氣了。像小王這種因違規操作導致受傷的,能否認定工傷?
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專家答疑:
小王的受傷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我國,工傷實行的是無過錯賠償原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也就是說只要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這“三要素”的傷亡事故,無論傷害責任屬于用人單位、其他人還是勞動者自己,都可列入工傷保險范圍。
但是,故意行為不能認定為工傷。因為《工傷保險條例》也明確規定了不屬于工傷的3種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吸毒的;
(三)自殺或自殘的。
違規操作并不在排除范圍之內,因此,小王的受傷事故應當可以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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