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7月初,某公司與一名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為其辦理了離職手續?墒,該員工在離職當天下班回家途中被汽車撞傷。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汽車駕駛員對于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該員工遂要求公司申請工傷認定。但是該公司認為,這名員工已經辦理了離職手續,雙方已經沒有勞動關系,公司不應為其申報工傷。
那么,該員工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答:
勞動關系存續是工傷保險關系建立的基礎。如果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結束了勞動關系,即使遭遇了法律規定的工傷情形,也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但該職工在離職當日雖然已經與公司辦理了離職手續,可雙方的勞動關系依法應當于離職當日的24點結束。而且,依照 《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員工上下班應當包括員工 “首次上班和離職當日的下班”。
所以,該公司的員工在離職當日下班回家遭遇了非因本人主要責任導致的交通事故,依法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 (1996)354號
5.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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